2023年10月21日至22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在怀柔律师培训基地举办婚姻家事案件中涉股权纠纷实务培训班,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唐青林律师,应邀出席培训班作并作专题培训。北京市近300余名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
▲唐青林律师讲座现场
唐青林律师以《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股权(股份)处置裁判规则及非诉业务方案建议》为题进行了主题培训。唐青林律师结合自己20多年丰富的理论及实务经验,以案例教学的方式向学员们深入剖析了婚家法律服务中股权(股份)处置常见问题及存在的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内容,最后总结出婚家法律服务中股权处置风险防范策略。
在婚家法律服务中股权处置业务场景部分,唐青林律师详细分析了婚家法律服务中股权处置业务场景的六个方面,分别是夫妻共有股权的处分规则、配偶一方处分股权的效力、婚内股权分割方式与效力、离婚时股权分割规则、侵害共有股权的救济、夫妻共有股权的继承,并结合实务和裁判要点指出各业务场景的核心问题。
在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时的权属问题部分,唐青林律师以“案例1:最高法院判令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展开进行讲解,结合实务和裁判要点,强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行使财产权利虽然受到股东身份的限制,但不改变股权的财产本质属性。故原审判决认为“股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两重属性”,进而作出排除案涉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失妥当。登记并非股权设立或生效的要件。案涉股权基于股东出资而产生,是股东因出资事实而发生的法律效果之一,即在取得股东资格之外,股东通过投资取得的相应财产权利。
在共有股权(股份)的处分中存在风险部分,唐青林律师分别以“案例2:持股一方单独质押股票被认定有效;案例3:配偶未经股东授权转让股权被认定系无权代理;案例4:配偶代转股权行为未经授权仍被认定有效”为案例展开讲解,结合实务和裁判要点进行经验总结。
在离婚时股权(股份)分割中存在风险部分,唐青林律师以“案例5:离婚时配偶坚持按份额直接分割股权被驳回;案例6:离婚时配偶坚持折价分割股权被驳回;案例7:离婚时请求分割对方为第三人代持的股权被驳回”为内容展开讲解,并结合司法实践和裁判要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在离婚时如何确定股权分割份额或折价数额部分,唐青林律师以“案例8:法院判决夫妻共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可直接按份额分割;案例9:配偶主张的折价款远低于股权实际价值被认定系自愿放弃权利”展开进行讲解,并结合裁判要点进行经验总结。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人合性更弱、资合性更强,因此法律规定可以直接按数量对共有的股票、股份在夫妻间进行分割。二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无法直接诉请按份额分割共有股权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而需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在就共有股权签署特殊条款时存在风险部分,唐青林律师以“案例10:土豆条款及其他特殊条款”展开进行讲解,并结合土豆条款的起源、土豆条款的发展、《配偶承诺函》、《一致行动人协议》进行经验总结,指出以上条款,均是投资人为防范股权分割、转让等造成公司控制权不稳定问题,其中《配偶承诺函》可能被认定系夫妻双方就股权协商一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配偶一方无权再主张对该股权的转让款进行分割或离婚时要求折价补偿,因此签署该等承诺函应尤其谨慎。
在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处分股权如何救济部分,唐青林律师以“案例11:股东为逃避财产分割将股权转让给亲弟被判无效,案例12: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被认定损害配偶利益应属无效”展开进行讲解,结合实务和裁判要点,强调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在善意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通过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该股权,影响股权收益,则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夫妻共有股权的继承中存在的风险部分,唐青林律师以“案例13:公司章程规定禁止股东资格继承被认定有效”展开进行讲解,并结合裁判要点进行经验总结:一是对于人合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排除股东资格继承,要求股东去世后,应采取公司回购、其他股东受让等方式退出公司投资;二是,公司章程无权排除合法继承人对已故股东财产性权利的继承。即使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东资格,亦有权主张该股权代表的财产性利益。
最后,唐青林律师从“了解、识别夫妻共有股权、谨慎签署有关共有股权归属及处置的各类协议、离婚时合法、高效主张分割共有股权、在股东方恶意处置股权时积极维权、规划共有股权继承方案、防范强制执行措施侵害股东配偶的合法权益”等六方面给出“婚家法律服务中股权(股份)处置非诉方案建议”。
唐青林律师的讲解内容深入浅出,案例非常丰富,实务经验与裁判要点紧密结合,现场沟通交流氛围活跃,受到了与会领导和同仁的高度认可,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在美丽的雁栖湖畔,婚姻家事案件中涉股权纠纷实务培训班圆满举办。
律师简介
唐青林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8601900636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tangqinglin@yuntinglaw.com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唐青林律师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唐青林律师是学者型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本法律实务著作。唐青林律师长期以来深耕商业秘密法律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成功在最高法院办理多起商业秘密案件。唐青林律师为我国新材料领域上市公司、半导体芯片公司、计算机软件公司、化工公司等各个行业的众多大中型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体系,为所服务的企业构建固若金汤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3本专业著作:[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1)。[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4)。[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3]》(2022)。
在公司法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以下专业书籍:[1]《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2]《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3]《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5]《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6]《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7]《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8]《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9]《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关于法律业务的观点被《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在核心学术期刊《法学研究》发表的论文《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参加的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上侵权问题研究》,荣获由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奖项——“首届全国信息化研究成果奖” 优秀奖。
在学术期刊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主要有:
(1)《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新宝、唐青林,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共同侵权责任十论——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理论》,张新宝、唐青林,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2辑。
(3)《推进商业秘密法治保护更好的激励技术创新》《光明日报》(2023年4月22日);
(4)《保护商业秘密鼓励企业创新》,载《知识产权报》(2023年5月10日第八版);
(5)《科技新时代》2023年4月刊《科技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6)《科技新时代》2023年5月刊《科技企业建立保护体系的必要性及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要方式》;
(7)《科技新时代》2023年6月刊《司法保护商业秘密促进科技创新》;
(8)《科技新时代》2023年7月刊《我国商业秘密案件在司法判决高额赔偿的积极意义》;
因为唐青林律师在公司法和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的广泛影响力,被包括中国国家通讯社新华社等在内的全国性媒体和杂志报道:
(1)2018年被《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唐青林:商业秘密的守护者》为题做了专访报道;
(2)国家通讯社新华社(新华网)在2022年1月以《唐青林律师:构建固若金汤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为题,对唐青林做了长篇的专门报道;
(3)在中国具有广泛影响力、全国发行的《祖国》杂志社,2023年8月刊出专访报道《唐青林:国际竞争加剧大背景下科技企业如何有效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祖国》杂志社在该报道中,盛赞“唐青林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杰出专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领域一流的理论研究者”“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界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号召力”“中国顶尖的商业秘密法律专家”;
(4)中国司法部下属《法律与生活》杂志(全国发行)做了人物专访《唐青林:从计算机软件工程师到商业秘密领域专家型律师》,报道了唐青林在商业秘密领域取得的杰出成就;
(5)《中华英才》杂志社(中最早以人物报道为重点的大型综合性新闻半月刊)对唐青林做了人物专访《唐青林:走在中国案例法研究和写作的前沿》,介绍了唐青林带领云亭律师进行案例研究和写作的方法,从隐藏在判决书中提炼裁判规则、用以指导办案、引领中国案例法研究和写作。
唐青林律师是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项目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唐青林律师作为商业秘密领域法律专家,受美国国务院邀请,参加了美国国务院于2019年主办的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领导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知识产权方向)。在访问期间通过专业交流会议的方式,访问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联邦调查局(FBI)、美国司法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版权局、美国国务院经济和商业事务局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IPE)、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协会、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许可办公室(MIT)等40多个专业机构,与美国知识产权专家和政府官员在知识产权领域众多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入的对话。